【案例】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公司需要,其购入了一辆小客车,不含税16万,含税价格18.08万。
一年之后,A公司在当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该小客车出售给个人张三,销售价格为1万元,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后税务人员在进行风险核查时发现了A公司这笔交易,发现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向A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时,A公司称,该车辆发生过一次重大事故,因此卖不出价。但当税务人员要求A公司出具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时,A公司又无法提供,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丢失了。
另外,税务人员核查发现,A公司并未就该车辆出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未确认相关销售收入,更未申报相关的税款。
询问A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表示并不知道公司已经将小客车出售的交易情况,因此未做相关的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A公司出售小客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大家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有销售二手车的公司,还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有购买二手车的公司,一定记得找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票。
而实务中,如果购买方是个人,那么往往不会去找销售方去要这个增值税发票,这也是为什么A公司没有开的一个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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