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父亲是1949年参加成都起义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军5年,现我母亲健在,请问国家有什么政策
你母亲也就是一位退伍军人的遗属,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给退役军人遗属进行补助的政策。
② 我外公刘仰峰是1949年随国民党到台湾的,现年83岁,不知是否在世,我妈妈很想念他,只知道在桃源县
是桃园县吧。放心,应该在世,我奶奶的小叔也是49年去了台湾,现在在健在,90多岁的人了。当年跟蒋去台湾的老兵,过得都不错。
③ 我母亲建国前华北大学毕业参加革命中途强迫退职能改离休吗 我母亲华北大学毕业1949年5月参
退职不是强迫。是当年的照顾性政策。只不过后来政策变化,造成现在的窘况。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退职是指职工不符合退休或离休条件,但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特殊的退休形式。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或工作人员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退职职工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然而,按照改革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发布之前或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投保年限(含视为投保年限)满10年的,此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投保年限在15年以上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月由社会保险经《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投保年限不足10年或15年的,退休后只能一次性支付其养老待遇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 *** 。规定执行。这表明,随着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完善,“退职”现象也将归于消失,最终只会保留退休制度。
退职的不能办理离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2]5号 退职干部改办离休是一项重大政策。对这项政策,在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办理”。
④ 1949年腊月有没有三十我妈妈不知道自己是1949出生,还是1950年出生,就是知道是腊月二十
腊月三十是己丑牛年,初—是立春过年是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