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叶含妍 何南骏 编辑 杨海 校对 翟永军
AI换脸短剧主演“神似”知名演员,引发网络热议,演员本人将短剧制作方A、播出方B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A公司利用AI换脸技术将原告肖像拼接至短剧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其参演,构成侵权;B公司作为播放平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也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最终,两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演员被AI换脸“参演”短剧
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原告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参演了该剧,相关话题引发网络热议。原告在另一案件中起诉被告B公司,该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
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原告肖像,被告B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含有原告肖像的短剧,且营利目的十分明显,引发大量网络用户的误解,均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通过AI创作生成,其没有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观故意,在使用AI创作时也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其从未输入与原告相关的指令,由于原告的外貌具有大众认可的美女的面部特征,因此AI生成的美女形象具有和原告相似的部分面部特征,存在一定概率与合理性。此外,争议片段时长极短,被告A公司在收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已及时下架修改,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侵权。
被告B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涉案短剧的制作者。涉案短剧中的侵权片段由A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制作,B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权的主观故意,也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就两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后查明,A公司制作并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涉案短剧,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后多个社交平台出现了“#短剧疑似AI换脸演员某某#”等话题,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
A公司提交AI换脸的创作过程说明,主张其先使用大语言模型辅助生成用于文生图的“美女记者”的英文提示词,再将英文提示词输入文生图大模型,生成多张人脸图片,此后从中选取一张图片使用视频换脸模型替换短剧中女演员的面部,最终合成了涉案争议片段。
法庭要求A公司再次根据其提交的创作过程说明演示换脸过程,A公司表示由于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同时,原告使用A公司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用同一软件进行换脸操作后,形成了与短剧中内容完全不同的形象。
B公司提交了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其经过A公司的合法授权,享有对该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制作方和播出方赔偿
此外,涉案短剧中同时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而双重权利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主体时,肖像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差异,应对人身权益给予更高保障的立法精神,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损及肖像权。因此,享有著作权授权许可并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B公司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不影响对原告肖像权侵权的成立,在涉案短剧时长较短、争议肖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的情况下,审核难度不高,B公司未对短剧进行审查即进行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审查和注意义务。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两案原告、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