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5破申114号
申请人:孟涛。
被申请人:无锡长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70Q3P1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中路20-3-906。
法定代表人:陈应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孟涛申请,本院执行部门决定将无锡长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对该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通知长勤公司。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孟涛与被申请人长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205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长勤公司应向孟涛支付2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后长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孟涛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后,长勤公司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另查明,长勤公司于2021年9月2日登记设立,股东为丁淑芹、陈应儒。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长勤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长勤公司未能向孟涛清偿到期债务,故孟涛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长勤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长勤公司未能向孟涛清偿到期债务,经孟涛申请强制执行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可见其缺乏清偿能力。因此,长勤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孟涛对无锡长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吕纯阳
审 判 员 叶梅芳
审 判 员 戴文娜
二O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陆佳琦
书 记 员 高 婷
公 开 人: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