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我XXX(购房人姓名)与你公司签订《XXXX认购协议》,认购由你公司开发建设的“XXX项目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该号房的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总价款为XXXXX元,我同意认购并交付定金20000元。20XX年11月8日,你公司售楼人员XX打电话告诉我丈夫说面积有变,增加了约17个平方,要求重新签订协议。20XX年11月9日,我前去你公司“XXXX”售楼部了解情况,你公司售楼人员XXX告诉我,该号房现在规划的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总价款为XXXXXX元,因面积增加导致房屋总价款增加XXXXX元,我表示不能接受你公司的做法。我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第三款“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你公司的做法有以下三点不妥:
1、未向我展示或书面说明你公司变更规划、设计的文件或理由,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
2、未征询我的意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侵犯了我购房过程中的知情权;
3、未在变更确立起10日内书面通知我,侵犯了我购房过程中的选择权。
鉴于你公司的不妥做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我书面答复你公司:我有权要求退房并正式提出退房,请你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我们双方约定,于五日内将定金双倍返还给我,否则我将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排除我借力于各类媒体进行声讨。特别声明:无论我是用法律武器还是媒体舆论或者二者并用给你公司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他人退房、你公司商业信誉的损害等),均由你公司自行承担,本人概不负责。
特此说明。
说明人:
上一篇::高中入党情况说明 高中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