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为自己遭一部AI漫剧“融脸”,并发视频维权后,北漂广告女演员冯女士被人告了。
这一切始于7月下旬。
人在北京的冯女士偶然发现,一传媒公司出品的AI漫剧女主,五官、发丝角度与她朋友圈发布的个人写真高度重合,且自己还加过这家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冯女士便怀疑,自己的面容有可能被融进了这部剧中,希望对方出具相关证据,证明没有在角色生成时使用她的肖像。
不过,双方沟通后,剧方否认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冯女士的肖像,且拒绝出具原始生成指令等证据。于是,冯女士发布视频公开维权,此后双方互相举报对方发布的相关视频,均未成功。
事件在网络持续发酵后,制作方最终通过个人账号进行回应,否认了冯女士的指控,并称冯女士此前发布的视频涉嫌侵害公司名誉,已提起诉讼。
时至今日,双方仍未就这起AI肖像纠纷达成共识。冯女士称已收到法院通知,她已委托律师处理。
“融脸”还是巧合?
8月12日,冯女士当面向极目新闻记者回忆了事件始末。
7月24日晚,她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一条AI漫剧,发现剧中一名女主角的样貌与自己十分相似,发布这条漫剧的账号名为“白昼与茄”。察觉到异常后,冯女士于7月25日凌晨私信该账号求证相关情况,但未收到回复。
“嘴角、鼻翼的形状、耳朵、脸型等都很像,有一幕女主脸上飘着的几缕头发,我觉得和我两年前发的一组写真的发丝角度一模一样。”冯女士说,她是一名北漂的广告演员,对面容、五官比例等非常敏感。看到这部漫剧后,她怀疑自己的脸可能被融进AI创作的人物中了。
几天后,冯女士再次查看“白昼与茄”账号,发现对方仍未回复,但账号新增了MCN机构标注,明确该AI漫剧归属OST传媒出品。
冯女士说,她有不少来自传媒行业的微信好友,便尝试在微信里搜索,看有没有人认识这家传媒公司的人。“巧的是,还真被我搜到了一个这家公司的人,是很久以前因为工作加的。”
“怎么这么巧,这个人有我的微信,我朋友圈发过写真,而这个人所属公司出品的AI漫剧主角的脸又和我相似?”这进一步加重了冯女士的怀疑。她立刻与对方沟通漫剧中的肖像问题,但对方予以否认,称该剧是公司导演的作品,而该导演并不认识冯女士。在冯女士出具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对方还表示:“公司有几百位艺人,大部分签约了AI肖像授权,不至于用一位陌生人的”。
两人没有沟通出结果,这名工作人员便重新组织公司法务、冯女士等几方拉群对峙。其间,冯女士要求制作公司公布原始的AI生成指令等证据,被拒绝。同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给冯女士两张DCI证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但冯女士认为,DCI证明只能表示作品属于制作公司,不能回答她想求证的剧中主角是否用她的脸融脸这个问题。
双方再次沟通未果后,冯女士发布维权视频,同时向平台举报该剧侵权,而剧方也向平台举报冯女士的视频。
不过双方的举报都没成功,目前双方发布的视频均能正常播放。
居中人像及右下角人像为冯女士,短发人像为剧中角色截图(图源:冯女士视频截图)
事件进一步发酵后,“白昼与茄”曾在账号主页简介处说明,称人像生成的画布工作流早就公开递交官方,无侵权无违规,人物有完整的版权认证,并表示“很多事不想在互联网纠缠,后续还有争议建议直接走法律程序。”
目前,该条内容已替换为另一相似说明。
争议“女主角”已换脸
随着时间的推移,AI漫剧主角是否“融脸”的争议从双方进一步蔓延至网络,大量网友涌入“白昼与茄”账号及冯女士个人账号评论区,围绕“角色与冯女士是否相像”展开争论。而“两者到底像不像”的言论也让冯女士一度陷入困惑之中。
“看到大家都在讨论像不像,我当时有点崩了,突然不知道自己长什么样了。”冯女士说,但她又觉得自己可能被侵权,不该由她来自证,应由制作公司证明到底有没有在生成过程中使用她的肖像。
有网友认为,冯女士的维权行为是“碰瓷”。对此,冯女士表示,她在剧播出当晚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并且次日凌晨就私信咨询了,当时剧还称不上“火”。虽然最近因广告行业的整体行情影响,她也确实在通过做短视频找一些工作出路。但她仍只是一名“素人”,也不希望以这种方式增粉走红,在她看来“不长久”。
冯女士在短剧发布次日凌晨私信剧方(图源:记者拍摄)
事件引发网络关注后,记者辗转联系到该剧的一名李姓负责人。8月18日,对方与公司沟通后,告诉记者目前不便对外回应。不过在此之前,“白昼与茄”主页简介更新说明称,将由个人账号“白昼”详细回应。
回应全盘否认了冯女士的面容侵权指控。对于冯女士所提到的脸“被融”一事,“白昼”在回应中明确表态,称“可以肯定地说,没有”。“白昼”称,自己是内容编导,AI漫剧由她和另一名女生创作,她负责AI生成,另一女生负责后期剪辑。在收到肖像权的举报后,已第一时间将相关工作流提供给官方平台,官方平台经审查后确认不存在侵权行为,视频也在正常播放。她说自己不认识冯女士,没加过冯女士微信,也没看过冯女士朋友圈。此前,与冯女士沟通的是同公司经纪部的演员经纪人,两人属不同部门,平时几乎没有工作交集。
针对“为什么不展示画布工作流”这一问题,“白昼”解释,这属于公司的保密信息,作为员工不能直接公布,所以她选择向官方平台提交,并且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后续事宜将交由公司律师处理。
“白昼”还同步发出了一张立案登记和一份律师声明。立案登记显示,上述漫剧制作公司已针对冯女士侵权责任纠纷一事,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立案申请,其律师声明称冯女士的行为构成对漫剧制作公司的名誉侵害。
剧方称已起诉冯女士侵权(图源:剧方回应视频截图)
“白昼”还在账号中表示,由于该剧此前的人物面孔相关争议已进入诉讼流程,且该形象已绑定了大量的负面争议,接下来的剧集制作将不再使用这张人物面容。
记者注意到,8月14日,“白昼与茄”AI漫剧在面容争议事件发酵后首次更新剧集,涉及“融脸”纠纷的女主角已更换建模。截至发稿,该剧已更新至第六集。
8月28日,冯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收到法院的有关通知,对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了她,但仍未向她出具面容制作的相关数据,接下来的事,她将交由律师处理。
“我没辱骂、也没诽谤他们,从始至终都在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不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冯女士称,她将视频发出来,也是希望大家能关注到AI漫剧发展所带来的这类面容纠纷,尤其是针对普通人的面容纠纷。“如果这类面容再被进行二创,到时候被用在不好的地方,当事人又该怎么解释这个角色并不是自己?”她说,她会积极争取,不管结果是好是坏,也不管大家怎么看她,她都认了。
AI角色是如何生成的?
随着AI漫剧行业的快速发展,关于AI角色面容的纠纷时有发生。在AI漫剧制作过程中,角色面容到底是如何从无到有生成的呢?
对此,一位从事AI漫剧制作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漫剧制作公司的生图师会先使用AI生成式绘图软件,输入指令生成几个角色形象作参考,之后会融入某些明星的脸来修图,比如告诉AI生成的图要像某某明星,或直接拿一张明星的图对比着修图。
“都是按照甲方的要求做。不过,在剧正式播出前,甲方一般会拿到相应的面容授权。”李先生称,对于这种做法,他们也会觉得很离谱,但最终都还是会按照甲方需求做。在融合明星面容时也有一些讲究,如果是生成的图太像明星,软件会自动出现无法识别的情况,所以修图师都会微调五官等。
记者了解到,在漫剧行业中,甲方公司是指出钱、出IP的资源方。甲方下单,承制方即漫剧制作公司接单制作。大的承制方,也会将做不完的剧分给其他制作公司来做。
另一位从业者告诉记者,AI漫剧中的角色基本都会融明星或者网红的脸。如果不喂素材,纯AI生成的图无法达到制作漫剧的标准,“虽然大家都知道侵权有问题,但制作过程中很难避免这类侵权现象。”
在李先生看来,对漫剧本身来说,精良的剧本比角色精致的面容更重要。所以他认为,漫剧制作这种“碰瓷”明星的行为,更像是为了炒起剧的热度,可以看作是宣发手段的一种。“不过这段时间监管力度上来了,这种情况少了。”
这种AI生成的角色,有没有可能会涉及一些素人?李先生表示,按经验看是有这种可能的。网上的漂亮素人有被截下来做成素材的可能,不过好用的生图软件本身生出来的图也不会差。
“如果甲方有指定人选就按照甲方来,如果甲方只说了要什么样的,没有明确具体的人,生图师就会按照自己的经验去进行生图。”李先生说,甲方很少直接指定一个固定面相给生图师,可能会给出一些具体要求,比如“角色是瓜子脸”等,或要求某个角色带有一类人特定的面相特征。“所以如果涉及素人的面容,要不就是错认,要不就是有授权。另一种情况就是这个人脸上有某一类人的特点。”如果已上映的剧集遭到侵权投诉,可能会直接被下架,很少有整改后再上架的情况。
“融脸”侵权如何认定?
如何区分AI生成形象是否涉嫌侵权?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专业讲师团成员邓以勒表示,认定AI虚拟形象肖像侵权的核心裁判标准为肖像的可识别性,即社会一般公众在普通认知视角下,是否将AI生成的虚拟形象唯一、稳定地对应到一个特定自然人。
邓以勒称,传统AI换脸通常直接针对特定自然人肖像进行复刻、替换使用,侵权指向对象具体、明确;而AI漫剧虚拟角色形象,多由制作方依托海量人脸素材数据集经算法训练生成,创作过程中通常不具备针对特定自然人肖像的刻意指向性,该特征也是两类肖像权纠纷的核心区分要点。
“但同时应当明确,面容外观近似不当然等同于肖像侵权。”邓以勒解释,现实中存在自然人容貌天然相似的客观情形,AI算法生成具备随机性,存在因算法巧合生成近似面容的客观可能,无法据此直接推定制作方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主观过错。所以,该类案件中维权主体仍需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这也导致普通人维权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相较于具有公众辨识度的艺人、网红群体,普通人的肖像缺乏公众认知基础,即便出现面容高度近似的AI生成内容,权利人也难以佐证侵权对应的可识别性要件。同时,行业实践中制作方普遍以“使用通用训练素材、未针对性使用权利人肖像”作为抗辩事由,这也加重了维权方的举证难度。
邓以勒表示,关于AI“融脸”侵权的实质判定核心,在于制作方是否以特定自然人肖像为样本、纳入模型专项训练。但AI模型数据、训练日志、素材清单等核心证据都由制作方单方掌握,权利人存在天然举证信息差。
实际上,为规避作品下架、投资亏损等商业风险,多数漫剧制作方已通过采购商用数据集的方式规范训练源头,但数据集采购行为不能当成“免责金牌”。如果采购的商用数据集本身存在来源非法、批量无授权收录、权利人未作出真实有效授权意思表示等瑕疵,使用这类瑕疵数据集生成的虚拟角色,依旧落入肖像权侵权的规制范畴。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