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涧县无量山樱花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的公告
尊敬的各旅行社及广大游客朋友们:
南涧县无量山樱花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于2025年8月22日8:00起进行的景观及基础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工作已完成,景区各项设施运行正常,游览环境进一步优化,具备恢复开放条件。
自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8:30起,南涧县无量山樱花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恢复对外开放,欢迎广大游客前来参观游览。
景区将继续以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迎接每一位游客。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景区咨询电话:0872-8766678(每日9:30-18:00)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南涧县无量山樱花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关注与支持,我们期待您的光临!
1.因南涧县无量山樱花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1号景区入口商贸区修缮工作和2号景区文化交流中心项目施工继续进行,敬请广大游客配合现场管理及安全引导。
2.因南云高速公路建设持续推进中,南景高速无量山樱花谷收费站出口至无量山镇德安村入口段有部分修补路面,提醒广大来往车辆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
南涧彝族自治县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5日
来源:“微南涧”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四)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